9. 甲想殺害 A,叫乙幫其購買行兇用之西瓜刀一把,乙將購得西瓜刀交予甲,甲前往犯罪地途中, 為警查獲。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論以預備殺人罪,乙成立預備殺人罪幫助犯
(B)甲、乙二人論以共同預備殺人罪
(C)甲論以預備殺人罪,乙論以殺人罪幫助犯
(D)甲論以預備殺人罪,乙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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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2), B(22), C(43), D(784), E(0) #1589104

詳解 (共 3 筆)

#2433918
修正前刑法之教唆行為或幫助行為,均以被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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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9864

96 年度台上字第 3759 號

學理上所稱「幫助未遂」,係指幫助犯之未遂犯而言,因該幫助者之助力行為,對於正犯之著手實行行為或其結果之發生,不生助益作用,屬無效之幫助,缺乏危害性,故基於謙抑原則,刑法不予非難,未若刑法修正前第二十九條第三項對教唆犯之未遂犯設有獨立處罰規定。至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於正犯著手實行前或實行中或結果發生前,提供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以外之助力,倘於通常情況下,確足致犯罪結果易於發生,祇因正犯本身因素之障礙而未遂者,刑法仍予非難,該幫助之人依正犯從屬性原則,應成立正犯犯罪未遂之幫助犯。是究屬幫助犯之未遂犯或未遂犯之幫助犯,端以幫助者之助力行為,在客觀上是否確能給予正犯有效之助益,作為其區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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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7396

請問為什麼甲不是預備殺人?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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