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依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規定,幼兒園購置之幼童專用
車,應
(A)於領牌後十五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B)於領牌後十五日內,報
公路監理機關備查
(C)於領牌後三十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D)於領牌後
三十日內,報公路監理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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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64), B(268), C(631), D(151), E(0) #578637
統計: A(1364), B(268), C(631), D(151), E(0) #578637
詳解 (共 2 筆)
#1082702
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第 3 條
幼兒園購置幼童專用車,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幼童專用車牌照,並於領牌後十五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幼童專用車有過戶、車種變更、停駛、復駛、報廢、繳銷或註銷牌照等異動情形,應依交通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並於十五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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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置幼童專用車 領牌後十五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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