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修定之特殊教育,將身心障礙分為十二類,以下何者為是?
(A)情緒障礙
(B)行為異常
(C)情緒行為障礙
(D)性格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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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1), B(52), C(1929), D(64), E(0) #106433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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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 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智能障礙。 二、視覺障礙。 三、聽覺障礙。 四、語言障礙。 五、肢體障礙。 六、身體病弱。 七、情緒行為障礙。 八、學習障礙。 九、多重障礙。 十、自閉症。 十一、發展遲緩。 十二、其他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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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法 (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修正 )

第 3 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
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智能障礙。  
二、視覺障礙。  
三、聽覺障礙。  
四、語言障礙。  
五、肢體障礙。  
六、腦性麻痺。  
七、身體病弱。  
八、情緒行為障礙。  
九、學習障礙。  
十、多重障礙。  
十一、自閉症。  
十二、發展遲緩。  
十三、其他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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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緒行為障礙判定(需符合六大標準):

 (一)長期性-其情緒或行為至少持續3個月或是6個月以上。

 (二)跨情境-其情緒或行為除了在家庭中發生,也在另一情境(如:學校、安親班等)發生。

 (三)功能受損-其情緒或行為影響了他的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如:學業低成就、同儕排斥、師生關係差、團體適應不佳)。

 (四)嚴重性-其情緒或行為確實異於同儕或社會文化。

(五)排他標準-其情緒或行為需排除「智能、感官或健康」因素,即其情緒或行為不是因為以上三種因素而引起的。

(六)普通教育無顯著成效-導師在班上進行轉介前介入、輔導,仍不見其情緒或行為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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