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出租人原則同意屋內設備等均由出租人負責修繕,但簽約時出租人另外加註若為消耗品則是由承租人自行負責。承租人入住1個月後發現馬桶止水軟墊磨損漏水,承租人告知出租人應進行修繕,但出租人表示這是消耗品,依約定應為承租人自行負責。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止水軟墊並沒有寫在契約的設備清單中,當然算消耗品
(B)是否為消耗品因無法認定,所以誰都不能進行修繕
(C)消耗品認定無法律明文規定,雙方只能協商方式處理,並在協商時對物品修繕再做清楚責任釐清
(D)承租人自行修繕後再從租金中直接扣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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