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1條第2項第1款規定,依該條例第7條之2逕行舉發汽車行車 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其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者,得連續舉發。有關民眾甲駕 駛汽車,在市區道路上第一個地點超速後,又在市區道路上相距6公里以上之第二個地 點又再次超速,請問警察人員應如何對甲進行處分?
(A)第一個地點與第二個地點的超速行為,分別處罰之
(B)兩個地點中,以車速最快的地點處罰之
(C)以第一個地點的超速行為處罰之
(D)以第二個地點的超速行為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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