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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法務: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102714
科目:高考/三級◆租稅法
年份:110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A 地所有權人乙,依據土地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 「土地所 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者,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 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或田賦」,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指定由無權 占有 A 地之丙代繳地價稅,而占有人丙卻表示異議,該管稅捐稽徵 機關因此仍發單給乙,命其繳納系爭前揭被占用 A 地所應繳納之地 價稅。乙對此不服,提出下列兩點抗辯,主張系爭命其繳納稅款之處 分應屬違法,是否有理:

申論題內容

(一)土地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之法律文字雖使用「得」,但課 稅處分屬羈束處分,故而,改為適用「應」指定代繳,該管稅捐稽 徵機關即應依法命無權占有人丙代繳 A 地之地價稅。 (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