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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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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9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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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9年 - 109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90047
科目: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9年 - 109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90047
科目:
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年份:
109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一、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由丙擔任保證人擔保,甲另外分 別積欠丁 500 萬元無擔保貨款債務,戊、庚各 100 萬元無擔保票據債務。 嗣後甲因不能清償,依據破產法向法院聲請和解。在和解程序中,乙、 丁、戊皆申報債權並出席債權人會議,庚未申報債權也未出席債權人會 議,最後在戊反對和解條件下,債權人會議可決和解方案,減免甲債務 百分之三十。請附理由論述︰
申論題內容
⑴依題示情況,債權人會議可決是否成立?(5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公務員對你來說這麼重要嗎
丙
100
丙擔任保證人擔保
同意
出席
丁
500
無擔保貨款債務
戊
100
無擔保票據債務
反對
庚
100
-
未申報債權也未出席
第27條
債權人會議為和解之決議時,應有出席債權人
過半數
之同意
,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並應占
無擔保總債權額三分之二
以上。
ㅤㅤ
ㅤㅤ出席人數:3 ;同意人數: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