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由丙擔任保證人擔保,甲另外分
別積欠丁 500 萬元無擔保貨款債務,戊、庚各 100 萬元無擔保票據債務。
嗣後甲因不能清償,依據破產法向法院聲請和解。在和解程序中,乙、
丁、戊皆申報債權並出席債權人會議,庚未申報債權也未出席債權人會
議,最後在戊反對和解條件下,債權人會議可決和解方案,減免甲債務
百分之三十。請附理由論述︰
⑷戊、庚是否受和解條件拘束?(5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