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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債務人 A 邀同 B 為連帶保證人,向 C 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A 已分期清償該貸款 80 萬元,嗣因 A 突遭變故喪失工作能力而無力清償所餘債務,乃向法院聲請破產,並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試附理由解答下列問題: (一)倘 C 銀行已於破產程序中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其債權金額 120 萬元,則 B 於該破產程序中,得否以將來其對 A 之求償權總額向破產管理人申報破產債權?(10 分) (二)該案破產程序嗣經以破產財團財產變價分配結果,每一破產債權人均僅按其債權額獲償 10%,且發生破產免責效果後,C 銀行另向 B 請求未能於破產程序中受償之其餘債權數額,B 遭追償後,可否就其遭追償之金額向 A 求償?(10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