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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90047
科目: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年份:109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由丙擔任保證人擔保,甲另外分 別積欠丁 500 萬元無擔保貨款債務,戊、庚各 100 萬元無擔保票據債務。 嗣後甲因不能清償,依據破產法向法院聲請和解。在和解程序中,乙、 丁、戊皆申報債權並出席債權人會議,庚未申報債權也未出席債權人會 議,最後在戊反對和解條件下,債權人會議可決和解方案,減免甲債務 百分之三十。請附理由論述︰

申論題內容

⑶若可決經法院裁定認可,甲依和解條件清償乙 70 萬元後,乙就未受償 之 30 萬元債權,能否向保證人丙請求?又若丙依保證契約清償乙 30 萬元後,丙能否向甲行使權利?(1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公務員對你來說這麼重要嗎
  •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保證人及其他共同債務人所有之權利,不因和解而受影響。
 
補充108 年度司法特考三等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類似題型:
二、債務人 A 邀同 B 為連帶保證人,向 C 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A 已分期清償該貸款 80 萬元,嗣因 A 突遭變故喪失工作能力而無力清償所餘債務,乃向法院聲請破產,並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試附理由解答下列問題:
(一)倘 C 銀行已於破產程序中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其債權金額 120 萬元,則 B 於該破產程序中,得否以將來其對 A 之求償權總額向破產管理人申報破產債權?(10 分)
(二)該案破產程序嗣經以破產財團財產變價分配結果,每一破產債權人均僅按其債權額獲償 10%,且發生破產免責效果後,C 銀行另向 B 請求未能於破產程序中受償之其餘債權數額,B 遭追償後,可否就其遭追償之金額向 A 求償?(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