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認為此撤銷不合法,因為內政部並無權自行認定通謀為虛偽結婚 並進而撤銷其歸化取得之國籍,內政部只能基於法院確定通謀為虛偽結婚之判決而 撤銷其歸化取得之我國國籍。
甲看法合法 國籍法第19條第2項 經法院確定判決認其系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
不合法
一、國籍法第19條規定,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五年內發現有與國籍法之規定不合情形,應予撤銷。
二、戶籍法第23 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喪失或撤銷中華民國
國籍者,亦同。
三、行政程序法第117 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
合法 第19條 第2項 經法院確定判決認其係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 得撤銷歸化國籍
內政部應以法院判決確定 才得以撤銷甲之歸化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