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 之行為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之規定
1.本法適用對象包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公職人員包括地方民意機關首長,關係人包括各民意代表之助理。
2.本法之迴避事項: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圖本人或關係人利益。而所謂利益包括財產上及非財產上利益,非財產上的利益包括關係人於機關團體進用的人事措施。
3.依題旨,A 為本法之公職人員,利用機會要求市長進用其助理為該市公所之清潔隊員,係假借職務上的機會圖關係人利益,違反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