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為前政務人員,於任職期間曾投稿於周刊獲取稿費,並利用非上班期 間擔任計程車駕駛,請附理由詳述:
公務員服務法兼職之規範,係為使公務員一人一職,以專責成,令公務員固守職分,避免影響公務之遂行,A似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規定兼職之禁止:公務員除依法令或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應受懲戒,分析如下:
(一)A在職期間曾投稿於週刊獲取稿費一事: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規定所稱「業務」有廣義及狹義之分,已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並不以領有執業證照,受主管機關監督為必要,即為廣義「業務」內涵。且對於公務員兼任業務之範圍,不論是否為習慣、通念上所稱之業務,對於本職之性質及尊嚴有妨礙者,仍應受規範。倘如A以長期投稿於週刊獲取稿費,且內容與本職尊嚴及性質相衝突,如本係為政務委員卻匿名批評國家政策等者,則應受規範。若僅只偶而為之,非持續性、連續性,則不受本法規範。
(二)利用非上班時間擔任計程車駕駛一事:
有關計程車駕駛之業務,其應領有執業駕照,並於交通事業主管機關登記及受相關法令規範,使得執業,符合狹義「業務」之定義,領證執業,且受主管機關監督者。故A即使利用非上班期間為之,仍不得兼任他項業務,縱退萬不言,A之身份屬政務人員,為決定國家施政方針的重要菁英人士,擔任計程車駕駛與本職之尊嚴有所影響,應受本法規範。
(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兼職之規定者,應付懲戒: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九條規定:懲戒處分如下:
免除職務、
撤職、
剝奪減少退休金
休職
降級
減俸
罰款
記過
申誡
其中第四、五、八項對政務人員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