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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_職階人員甄試_專業職(一)/儲匯法規:民法概要#68266
科目:郵局◆民法概要
年份:107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第一題: 請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一)何謂「混同」?【10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m8605036
債權債務同歸一人,使債的關係消滅的事實。混同是債消滅的原因之一。 債的混同有廣義與狹義之分 。 廣義的混同包括三種情形:所有權與他物權歸屬於同一人;債權與債務歸屬於同一人;主債務與保證債務歸屬於同一人 。狹義的混同僅指債權與債務歸屬於同一人 。 通常所說的混同僅指狹義的混同而言 。
詳解 提供者:nety
民法第344條債權債務同歸一人時,債之關係消滅.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詳解 提供者:hchungw
第 六 款 混同
債權與其債務同歸一人時,債之關係消滅。但其債權為他人權利之標的或
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詳解 提供者:cy19940817
「混同」係指二個無並存必要之物權同歸於一人之事實,蓋權利混同後將使權利不能實行,使不能行使之權利存續,既無實益,徒使法律關係趨於複雜,故原則上混同為權利消滅之原因,惟例外於權利因混同而消滅,將害及所有人或第三人之利益時,則該權利不因混同而消滅。民法第344條 債權與其債務同歸一人時,債之關係消滅。但其債權為他人權利之標的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