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代理權的授予,由本人之單方意思表示即可作成之意思表示,無須得相對人同意或承諾,故屬單獨行為,又因該法律行為有相對人(代理人)存在,自為有相對人存在的單獨行為。並依民法第103條規定,代理人得於其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2. 依據民法第531條有關委任事務處理或代理權之授予之事項,授予之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權之授予以及代理權之授予亦應以文字為之,故須考量當事人法律行為之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