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適法抵押權之存在係為以不動產不移轉占有狀態下,保障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利,使其得優先受償之物權。此物權依民法758自登記後自發生效力。甲未經抵押權人之同意即移轉,該所有權之移轉並不影響抵押權之實施及償債能力。該行為不影響抵押權人之權利,故所有權之移轉並不以抵押權人同意為要件。不足部分回歸債權行使請求權抵押權係為保障債權人之債權,故其為債權之從權利。當抵押權已實施完成該不動產即塗銷抵押權後移轉於第三人,不足部分僅得以債權債務關係存在與債權債務人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