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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_新進工員甄試_地政:A.民法概要#72966
科目:台糖◆民法概要
年份:107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參、非選擇題二大題(每大題 10 分) 
第一題: 甲於民國 106 年 1 月 1 日,將坐落於台北市之套房出租於乙,雙方以書面約定租期 5 年整。其後甲於 同年 3 月向金融機構丙貸款新台幣(以下同)600 萬元;同年 4 月將該套房出售於丁,約定買賣價金新台 幣 800 萬元。 由於丁債信有不良記錄,於是甲與丁同意約定保留金融機構丙之抵押權不予清償塗銷,及乙之房屋租 賃仍不變,繼續承租,丁扣除甲該抵押權債務新台幣 600 萬元,及各項稅捐、費用結算後餘額再全數支付 與甲。 丁於取得套房所有權後因經商失敗,半年後無力支付原金融機構丙之貸款,以致該套房被丙拍賣並由 戊拍定取得權利。但由於房市不景氣,拍賣價尚不足清償丙債權,不足金額為新台幣 100 萬元。 請問:

申論題內容

(一)甲與丁於該套房移轉時未經抵押權人即金融機構丙同意是否適法,及拍賣不足之新台幣 100 萬 債務應向何人求償?【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安安

移轉適法

抵押權之存在係為以不動產不移轉占有狀態下,保障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利,使其得優先受償之物權。此物權依民法758自登記後自發生效力。
甲未經抵押權人之同意即移轉,該所有權之移轉並不影響抵押權之實施及償債能力。
該行為不影響抵押權人之權利,故所有權之移轉並不以抵押權人同意為要件。

不足部分回歸債權行使請求權

抵押權係為保障債權人之債權,故其為債權之從權利。當抵押權已實施完成該不動產即塗銷抵押權後移轉於第三人,不足部分僅得以債權債務關係存在與債權債務人之間。

詳解 提供者:lilih
所有權之移轉不因抵押權存在而受影響。債權人丙為保障其債權而設定抵押權,在債務人無力繳息時,可向法院申請拍賣抵押物就獲得價金來償還債務。 因原本設定之債務人為甲,拍賣價款不足的100萬元,丙應向甲求償。
詳解 提供者:林晉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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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venrotu
1.依民法786條適法 不動產之所有權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得將所有權讓與他人,抵押權人之權利並不因此而受影響 2.不足之100萬應向丁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