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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44640
科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年份:101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六、甲、乙、丙三位醫師共同開設一聯合診所,三人因此成立一合夥契約。越三年,經 全體同意解散合夥,結束該聯合診所,並選任甲為清算人。此時,該聯合診所之財 產,包含所屬儀器及存款,據估計共新臺幣(下同)10 萬元,惟該聯合診所尚積欠 出租人丁 12 萬元之租金。甲因此在未經乙、丙之同意下,以自己之名義出賣診所 內所屬儀器並將其所有權讓與戊,因此即由戊取得該等儀器之占有,甲自戊處亦取 得 8 萬元之價金。甲將其中 5 萬元用以清償合夥對丁所積欠之租金債務,另 3 萬元 則用以支付其私人之水電費。此外,該聯合診所在銀行尚有 2 萬元之存款。嗣乙以 甲擅自出賣診所內所屬儀器,未徵得其他合夥人同意為由,單獨起訴甲侵占合夥財 產,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甲損害賠償,返還財產。 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⑴乙以甲擅自出賣診所內所屬儀器,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事先徵得丙之同意單 獨訴請甲賠償合夥之損害,當事人是否適格?乙應為如何之聲明?又若乙未徵得 丙之同意,主張甲係無權處分,單獨起訴向系爭儀器之現占有人戊行使物上請求 權,請求其返還該等儀器予合夥,當事人是否適格?(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