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甲有別墅一棟,高價出售予乙,而且乙已付部分定金,但甲尚未交屋,亦未辦妥所有權
移轉登記。試回答下列問題:
⑴如甲將該別墅出租予丙,乙回國後知悉,向丙請求給付租金,有無理由?(13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無理由,丙為善意第三人,乙依179規定向甲請求不當得利返還。
詳解
依據421條,雙方當事人中出租人為甲,承租人為丙,乙並非租賃契約當事人,故乙無理由向丙請求給付租金。
第 421 條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
詳解
無理由,
1. 民法758,不動產移轉,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本題中甲乙尚未移轉別墅,故乙非別墅之所有人,故不得像乙索討179不當得利,或767請求返還別墅。
2. 民法421,租任,為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於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本題中,租任契約為甲丙所簽訂,乙非當事人,故不得像乙索討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