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遣送期間 暫予收容不需法院判定
超脫發定期間和延長 則需要法院判定
為貫徹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行政訴訟法已配合修正,對於受暫予收容處分之人,行政法院應提供迅速之救濟,俾即時有效維護其司法權益,對於逾越暫予收容期間之收容則採取法官保留原則,而由行政法院作成是否收容之決定,上開雙重司法保障,將使行政法院在人身自由保障上扮演更核心之角色,並使我國在人權保障上向前邁進一大步。
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 690 號、第 708 號及第 710 號解釋之意旨,提審制度重新修訂, 行政訴訟法亦因此增訂收容聲請事件專章,請回答以下問題:政訴訟法收容聲請事件專章中,對於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地區人 民之暫予收容、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處分是否均採法官保留原則?(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