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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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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 114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13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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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4年 - 114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130120
科目: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4年 - 114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130120
科目:
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排序:
0
題組內容
二、甲、乙、丙 3 人籌設社團法人建築學會,於經主管機關許可登記前,向 丁租賃房屋作為處理相關行政事務之用,由設立人甲以其自己名義,與 丁簽訂租賃契約(下稱本案房屋租約) ,並請求公證人辦理公證。公證人 於公證書承租人部分記載為甲個人,並於公證之本旨中闡明「因社團法 人建築學會尚待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中,故由設立人甲以個人名義為其訂 立租約,俟核准設立並完成法人登記後,由社團法人建築學會概括承受 該租約」。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一)公證人上開關於承租人部分之記載是否適當?理由為何?(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