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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鐵路特種考試_員級_財經政風: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與懲戒)概要#18741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102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張三任職於某縣政府擔任簡任10 職等之專門委員,因為與新當選之縣長分屬地方不同政治派系,新縣長以借重專長為名,將其調為科長(薦任9 職等),請問:

申論題內容

(一)於法是否有違?(13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kamui

(一)本案調任不合法

1.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現職公務人員調任,依下列規定:三、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均仍以原職等任用,且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副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非主管。但有特殊情形,報經總統府、主管院或國家安全會議核准者,不在此限。」

2.縣長將張三由簡任調任至薦任,為不同官等,除非張三同意,否則不得調任降低之官等,否則對張三服公職之權益影響重大,張三得提起復審、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