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任合法
1.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調任較低官等若經當事人同意,得調任低一官等,並以該官等最高職等任用。
2.本案調任若經張三同意,由簡任調至薦任,應以薦任最高職等(第九職等)任用始為合法,本案調任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