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股東為甲、乙、丙、丁、戊 5 人,各持股 20%。甲、乙分別為 A 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A 公司主要財產為位於工業區內目前並未使用之土地一筆。
甲近期投資股票失利,個人急需資金周轉。在近日之股東會議中,甲強 烈主張應將該土地出售以換取現金,並分發給所有股東,乙等其他 4 位股東則堅決反對出售土地,並認為公司應積極使用該土地,謀求發展。 股東間因此事而水火不容。
為取得資金周轉,甲向友人庚商借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在庚的要求下,甲簽發以 A 公司為發票人,票面金額為 1,000 萬元之本票一紙交予庚。嗣後,甲又將上述之土地出售予辛。甲以 A 公司代表人身分與辛 簽約並取得價金 1 億元後,甲竟人間蒸發。請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