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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執行官: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116172
科目: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
年份:112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股東為甲、乙、丙、丁、戊 5 人,各持股 20%。甲、乙分別為 A 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A 公司主要財產為位於工業區內目前並未使用之土地一筆。 
甲近期投資股票失利,個人急需資金周轉。在近日之股東會議中,甲強 烈主張應將該土地出售以換取現金,並分發給所有股東,乙等其他 4 位股東則堅決反對出售土地,並認為公司應積極使用該土地,謀求發展。 股東間因此事而水火不容。 
為取得資金周轉,甲向友人庚商借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在庚的要求下,甲簽發以 A 公司為發票人,票面金額為 1,000 萬元之本票一紙交予庚。嗣後,甲又將上述之土地出售予辛。甲以 A 公司代表人身分與辛 簽約並取得價金 1 億元後,甲竟人間蒸發。請問:

申論題內容

(一)本票到期日屆至後,庚持本票向 A 公司請求付款,A 公司得否以甲代表 A 公司所為係屬營業外之行為而拒絕付款?(2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self coaching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惟公司業務之執行,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公司法208.3、202條參照;再按公司不得為任何保證人,公司負責人違反者應自負保證責任並對公司損賠,同法16條參照;複按無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責任,票據法10條參照。
(二)本件中,甲自己向庚借款,庚要求甲簽發以A為發票人之本票交與庚,顯係利用甲之A代表人身分要求以A公司本票來擔保甲之借款,縱甲簽發A公司本票,惟實際上甲為無權代表,違反公司法不得保證之規定,亦逾越董事會之決議,依實務無權代表類推無權代理之見解,甲以A名義簽發之本票不為A公司所承認,A公司得拒絕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