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題涉及戶籍法第47條之書面委託他人戶籍登記申請,其書面委託之登記適用及除外規定,就委託人應將辦理登記之證件交由受託人外,必須攜帶委託書於戶政機關,由戶政機關依職權查證是否屬實。茲依題示,分述如下:
(一)A應以書面委託B代為辦理A父之死亡登記
1死亡登記之情形
(1)依戶籍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死亡,應為死亡登記。
(2)依民法第6條之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乃自然人人格之消
滅,死亡後即不具有享有權利,亦不負義務責任。
(3)證明文件:依戶籍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於出具
屍體相驗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法院為受死亡宣告之裁判確定後,應將證明書或裁判書
要旨送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2死亡登記之申請人
(1)法定申請人:依戶籍法第36條之規定,死亡之申請人,應以配偶、親屬、同居人、戶
長、經理殮葬人或死亡時房屋或土地之管理人為申請。
(2)利害關係人:依戶籍法第45條之規定,應辦理死亡登記之無法定申請人時,得依利害
關係人為之。
(3)書面委託他人:依戶籍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法定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
面委託他人,代為申請之。
3本案例之適用
A原則上為A父之死亡登記之法定申請人,A有不能或不為申請死亡登記時,得檢附國
民身分證、印章、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等及委託書,委託書上須載明委託人之姓
名及受託人之姓名,受託人並一同檢附國民身分證確認是否同一人為之。
惟本題中A僅交國民身分證及印章給受託人B,並未交委託書及死亡證明書等相關資料,
故B縱使去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但未帶委託書證明A與B乃委託關係,亦不得辦理死亡
登記。
(二)終止收養登記,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機關同意外,應依法定申請人C或D當事人為之
1終止收養登記之規定
(1)終止收養登記:依戶籍法第8條第2項規定,終止收養,應為終止收養登記
(2)終止收養登記之證明: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終止收養登記者,應檢附終止
收養證明書(成年)、終止收養之法院裁判確定書(未成年或判決終止)
(3)終止收養之申請人:
1法定申請人:依戶籍法第33條規定,終止收養,應由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
2利害關係人:依戶籍法第45條規定,應辦理終止收養登記,無法定申請人時,得由利
害關係人申請。
3不得書面委託:依戶籍法第47條第2項規定,終止收養登記之申請,除有正當理由,
經戶政機關核准者外,應由法定申請人為之。
2本案例之適用:
(1)本題收養人C與被收養人D調解終止收養,其終止收養調解完成後,應依上開之規
定,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終止收養登記。原則上應由收養人C或被收養人D為法定申請
人,若不能申請時,得由利害關係人申請終止收養登記。再若依書面委託者,必須有正
當理由,且經戶政機關同意者,才得以書面委託。
(2)終止收養登記僅能具有正當理由時得以書面委託,係因終止收養登記乃身分上重大改
變,不得輕易交由非法定申請人為之,必須有正當理由(例如,收養人或被收養人遭受他
方為虐待,具有家暴者,得檢附保護令證明具有正當理由),否則因身分重大之改變,應
由法定申請人辦理登記為妥。
(3)據此,收養人C及被收養人D雙方委託鄰長E代為辦理終止收養登記,除收養人C及
被收養人D皆具有正當理由且經戶政機關核准者外,不得以委託鄰長E代為申請終止收
養登記。
戶政機關對於正當理由之查證,得依行政程序法中之調查章節,依法向法定申請人尋求查證文件及當事人之意思表示是否具有戶籍登記之意思,並依職權裁量核准法定申請人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戶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