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國籍自由原則,係指國家對於人民之國籍採取得自由或脫籍自由,排除一為臣民,永為臣民之觀點,就我國國籍法第11條之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得依法之規定,申請喪失國籍之許可。茲依題示,分述如下:
(一)喪失國籍之規定
1依國籍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喪失國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內
政部許可:
(1)外國人之父、母、養父、養母為行使負擔未成年人權利義務或監護無行為能力人或限
制行為能力人,為取得同一國籍隨同至中華民國領域外生活
(2)為外國人之配偶
(3)中華民國國民具有行為能力,自願取得外國國籍。受輔助宣告人者,應輔助人同意。
2依國籍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依第一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成年子女,經內
政部許可隨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3未成年子女於本法109年12月29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結婚,修正施行後未滿18歲
者,於滿18歲前仍應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二)喪失國籍之其他規定
1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申請喪失國籍證明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具有我國國籍證明
(2)無欠繳稅捐及租稅罰鍰之證明
(3)未成年人附繳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
(4)受輔助宣告者附繳其輔助人同意證明
(5)役齡男子附繳退伍、退役或免服兵役之證明
(6)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戶政事務所受理錢項申請案件時,應同時查明申請喪失國籍者之刑事案件紀錄及戶籍資
料。但未滿14歲或未曾於國內設有戶籍者,免查刑事案件紀錄。
2我國國及證明文件: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3項規定,國籍證明文件如下:
(1)戶籍資料
(2)國民身分證
(3)護照
(4)國籍證明書
(5)華僑登記證
(6)華僑身分證明書(不包含檢附華裔證明文件向僑務委員會申請核發者)
(7)父母一方具有我國國籍證明及本人出生證明
(8)歸化國籍證明書
(9)其他經內政部認定之證明文件
3其他相關戶籍資料之證明: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4項之規定:
(1)未能檢附戶籍資料者,檢附結婚、監護、輔助宣告、收養、認領或未成年人權利義務行
使負擔之證明文件。
(2)依本法12條第1項但書,僑居國怪國民,應另檢附僑居國外身分證明文件。其入出國
日期紀錄及遷出國外戶籍資料由內政部代查。
若喪失國籍後未取得外國國籍或取得外國國籍,欲回復我國國籍者,得依國籍法第14條及第15條之規定,向內政部申請撤銷喪失國籍之許可,或申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