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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81326
科目:國籍與戶政法規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依國籍法規定,我國國民得經內政部許可後喪失國籍之情形有那些? (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普考上岸

    依國籍自由原則,係指國家對於人民之國籍採取得自由或脫籍自由,排除一為臣民,永為臣民之觀點,就我國國籍法第11條之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得依法之規定,申請喪失國籍之許可。茲依題示,分述如下:

(一)喪失國籍之規定

   1依國籍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喪失國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內
    政部許可:

    (1)外國人之父、母、養父、養母為行使負擔未成年人權利義務或監護無行為能力人或限
      制行為能力人,為取得同一國籍隨同至中華民國領域外生活

    (2)為外國人之配偶

    (3)中華民國國民具有行為能力,自願取得外國國籍。受輔助宣告人者,應輔助人同意。

  2依國籍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依第一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成年子女,經內
    政部許可隨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3未成年子女於本法109年12月29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結婚,修正施行後未滿18歲
  者,於滿18歲前仍應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二)喪失國籍之其他規定

   1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申請喪失國籍證明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具有我國國籍證明

    (2)無欠繳稅捐及租稅罰鍰之證明

    (3)未成年人附繳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

    (4)受輔助宣告者附繳其輔助人同意證明

    (5)役齡男子附繳退伍、退役或免服兵役之證明   

    (6)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戶政事務所受理錢項申請案件時,應同時查明申請喪失國籍者之刑事案件紀錄及戶籍資
    料。但未滿14歲或未曾於國內設有戶籍者,免查刑事案件紀錄。

  2我國國及證明文件: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3項規定,國籍證明文件如下:

    (1)戶籍資料

    (2)國民身分證

    (3)護照

    (4)國籍證明書

    (5)華僑登記證

    (6)華僑身分證明書(不包含檢附華裔證明文件向僑務委員會申請核發者)

    (7)父母一方具有我國國籍證明及本人出生證明

    (8)歸化國籍證明書

    (9)其他經內政部認定之證明文件

  3其他相關戶籍資料之證明: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4項之規定:

    (1)未能檢附戶籍資料者,檢附結婚、監護、輔助宣告、收養、認領或未成年人權利義務行
      使負擔之證明文件。

    (2)依本法12條第1項但書,僑居國怪國民,應另檢附僑居國外身分證明文件。其入出國
     日期紀錄及遷出國外戶籍資料由內政部代查。

    若喪失國籍後未取得外國國籍或取得外國國籍,欲回復我國國籍者,得依國籍法第14條及第15條之規定,向內政部申請撤銷喪失國籍之許可,或申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之許可。

詳解 提供者:綠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