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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民事訴訟法#103186
科目:公職◆民事訴訟法
年份:110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甲住臺中市,某日開車到高雄市旅遊,在高雄市不慎撞傷乙,問: (每小題 10 分,共 30 分)

申論題內容

(三)乙對甲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經法院判決甲無侵權行為責任,乙敗訴確 定,乙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甲以乙假扣押其財產受有損害,依民事 訴訟法第 531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乙賠償,應否證明乙有故意或過失? 應否證明自己受有損害?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公務員對你來說這麼重要嗎
  • 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第五百二十九條第四項及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
  • 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已起訴者,法院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應依債務人之聲明,於本案判決內命債權人為前項之賠償。債務人未聲明者,應告以得為聲明。
 
要旨:
假處分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者,債權人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處分所受之 損害,但必債務人確因假處分受有損害,且損害與假處分之間具有因果關 係,始得請求賠償
 
要旨:
侵權行為固以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權利為成立要件,惟關於假扣押裁定 ,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五百三 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 之損害,同法第五百三十一條定有明文,故債權人所負此項賠償損害責任 ,乃本於假扣押裁定撤銷之法定事由而生,債務人賠償請求權之成立,即 不以債權人之故意或過失為要件,至債權人對於分配表聲明異議,並對於 他債權人起訴雖受敗訴判決,但法律上既無該聲明異議人應賠償他債權人 因此所受損害之明文規定,則該他債權人對於聲明異議人如請求損害賠償 ,惟得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則辦理,亦即對於聲明異議人之有故意或過失 應負證明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