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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60 年台上字第 4703 號
要旨:
假處分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者,債權人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處分所受之 損害,但必債務人確因假處分受有損害,且損害與假處分之間具有因果關 係,始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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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58 年台上字第 1421 號
要旨:
侵權行為固以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權利為成立要件,惟關於假扣押裁定 ,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五百三 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 之損害,同法第五百三十一條定有明文,故債權人所負此項賠償損害責任 ,乃本於假扣押裁定撤銷之法定事由而生,債務人賠償請求權之成立,即 不以債權人之故意或過失為要件,至債權人對於分配表聲明異議,並對於 他債權人起訴雖受敗訴判決,但法律上既無該聲明異議人應賠償他債權人 因此所受損害之明文規定,則該他債權人對於聲明異議人如請求損害賠償 ,惟得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則辦理,亦即對於聲明異議人之有故意或過失 應負證明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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