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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民事訴訟法#103186
科目:公職◆民事訴訟法
年份:110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四、甲向乙借貸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清償期尚未屆至,甲將其唯一之 財產 A 地贈與丙,問:(每小題 10 分,共 20 分)

申論題內容

(二)如甲另向丁借貸 300 萬元,屆期未清償,在乙提起上開撤銷訴訟後, 丁可否就甲之同一贈與行為,亦依民法第 244 條第 1 項起訴撤銷?有 無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公務員對你來說這麼重要嗎
  • 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
  • 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
  • 第五十四條所定之訴訟,應與本訴訟合併辯論及裁判之。但法院認為無合併之必要或應適用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