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甲、乙、丙三人因繼承而公同共有 A 地,丁未經甲、乙、丙同意在 A 地
上建築房屋使用,問:(每小題 10 分,共 30 分)
(二)又甲欲請求丁給付占用期間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可否未經乙、丙 同意而起訴?如乙、丙不同意,有何方法解決?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最高法院 104 年度第 3 次民事庭會議(一)
公同共有債權人起訴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係公同共有債權之權利行使,非屬回復公同共有債權之請求,尚無民法第八百二十一條規定之準用;而應依同法第八百三十一條準用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或由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原告,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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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節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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