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內容(核心要素):該秩序以二次大戰後建立的國際制度與規則為基礎,主要包括:聯合國體系與多邊合作、國際法與條約(例如海洋法公約 UNCLOS、WTO 貿易規範等)、跨國經濟治理規範、透明與可預測的國際商業規則、以及國際常規與慣例(如航行自由、領土爭端以法律或多邊機制處理等)。其價值取向常含公平競爭、可預測性與以規則化解紛爭。
2、存續條件(關鍵條件與脆弱點):
(1)大國承諾與遵守:規則要有效,主要大國必須尊重並執行規範;若重要利益相關者系統性違規,秩序會被侵蝕。
(2)多邊機制的可運作性:國際組織與仲裁、貿易爭端解決機制需維持可信度與執行力。
(3)經濟互賴與制度化連結:跨國供應鏈、投資與互賴降低單邊武力改變現狀的誘因。
(4)規則被普遍接受的合法性:非西方國家必須視該秩序為合理,否則會尋求替代機制。
3、中國對規則秩序的挑戰:
(1)在一些領域採取選擇性遵守或推動替代規則:例如在南海與海洋權益上,仲裁結果及既有海洋規範與中國主張常有衝突;在貿易及科技領域,中國也嘗試透過雙邊或區域協定、北向投資與一帶一路等方式建立另一套規則性連結。
(2)建構替代機制與話語:透過國際會議、開發援助與多邊倡議(例如區域合作框架與金融機構)提升話語權,試圖改寫規則解釋或形成「以主權優先/多邊但非西方主導」的治理框架。
(3)強軍事與強制性施壓手段:在區域安全(臺灣海峽、南海)採更高頻度的軍事存在與演習,造成規則實施與執行上的實務困難,並以事實完成(facts on the ground)來改變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