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三、甲、乙、丙 3 人共有土地 1 筆,共同約定各自管理一部分,2 年後甲經乙、丙之同 意將其應有部分讓與 A,A 取得應有部分後立即主張應重新為管理約定。A 之主張 在下述情形,有何法律上效力,請附理由說明之: 

(三)若 A 係在 2015 年取得該應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