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台電公司台中火力發電廠燃燒生煤發電争議持續延燒,台中市政府日前引用「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 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規定,連續對台電公司開罰,引發争議。行政院於民國109年3月13日 正式函告該自治條例第3條、第4條及第6條無效。
以下只針對自治條例第3條第2項至第4項,行政院所持理由如下:自治條例第3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臺中市政府自行訂定的生煤使用比例審查(亦即,採高標準,具嚴格性)及變更空污法有關許可證之展延許可內容(亦即,展延期限改為較短之年限),屬於自行創設空污法並未有的審查標準及展延許可條件;此規定抵觸修正後空污法第30条第4項規定,應自空污法107年8月1日修正施行 時無效。試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