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請依相關法令規定計算並回答下列問題: (計算題請詳列計算式,否則不 予計分)
(二)丙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於 114 年有二次贈與行為,第一次是在 1 月贈與兒子丁現金 300 萬元,第二次是在 5 月出資 100 萬元,無償為丁購買中華民國境內 A 上市公司股票 2 萬股,並登記為丁所有,贈與日每股開盤價 52 元,每股收盤價 48 元。試問丙第一次與第二次贈與應納之贈與稅各為多少?(10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於 114 年有二次贈與行為,第一次是在 1 月贈與兒子丁現金 300 萬元,
第二次是在 5 月出資 100 萬元,無償為丁購買中華民國境內 A 上市公司股票 2 萬股,並登記為丁所有,贈與日每股開盤價 52 元,每股收盤價 48 元。
回答如下:
丙第一次(300-244)*稅率為10%=第一次應繳納5.6萬
與第二次贈與應納應將一年內贈與之金額一併計入[(300+100)-244]*10%計15.6萬
扣除同年內第一次繳納5.6萬,第二次應繳納10萬
詳解
想請教一下遺贈稅法§5與遺贈稅施行細則§28 是不是有相衝突?
依本法§5的規定,出資100萬買入股票贈與丁,是用100萬當稅基。
但是細則§28
凡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簡稱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以下簡稱上櫃或興櫃)之有價證券,依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項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之收盤價或興櫃股票之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
這邊是寫用「收盤價」,所以這一題為什麼不是用 960000(20000x48) 當稅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