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甲起訴主張乙於民國 112 年 3 月 5 日在臺北市大安區某路段駕駛 A 車撞傷甲,造成甲腦震盪、左腿骨折及右手掌撕裂傷,支出醫藥費新臺幣(下 同)20 萬元,工作薪資損失 6 萬元,爰起訴請求 26 萬元整。問:

(1)若甲在審理中未曾提及精神痛苦一節,法院應否闡明甲得一併請求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