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甲起訴主張乙於民國 112 年 3 月 5 日在臺北市大安區某路段駕駛 A 車撞傷甲,造成甲腦震盪、左腿骨折及右手掌撕裂傷,支出醫藥費新臺幣(下 同)20 萬元,工作薪資損失 6 萬元,爰起訴請求 26 萬元整。問:
(3)另若法院審理時發現甲之診斷書上尚有右胸部擦挫傷,就此部分事實,法院得否未經甲主張之下,逕行於裁判書中審酌裁判之?
一、甲起訴主張乙於民國 112 年 3 月 5 日在臺北市大安區某路段駕駛 A 車撞傷甲,造成甲腦震盪、左腿骨折及右手掌撕裂傷,支出醫藥費新臺幣(下 同)20 萬元,工作薪資損失 6 萬元,爰起訴請求 26 萬元整。問:
(3)另若法院審理時發現甲之診斷書上尚有右胸部擦挫傷,就此部分事實,法院得否未經甲主張之下,逕行於裁判書中審酌裁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