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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法務:1.商事法 2.行政法#80780
科目:國營事業◆1.商事法 2.行政法
年份:108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六、 A鄉舉行鄉長選舉,候選人甲因與現任鄉長乙競爭日趨白熱化,選情告急,遂於未經許可 之公園公布欄上擅自張貼競選海報,寫著「人神共憤!乙早已與縣政府私下喬好,一旦 連任就要拿 A 鄉土地來作為垃圾掩埋場!」,多數 A 鄉鄉民因此人心惶惶。經檢舉查證 後,中央選舉委員會先以「於禁止之場所懸掛競選海報」為由,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對甲裁罰 10 萬元罰鍰並限期拆除競選海報;警察機關再以「散佈 謠言」為由,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對甲裁罰 3 萬元罰鍰。試附 理由回答下列問題:(20 分)

申論題內容

(二)甲得否以「一行為不二罰」作為抗辯?請依大法官釋字見解分析之。(10 分) 
參考法條:
 1、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2 條第 2 項:「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道路、橋樑、公園、機關 (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或 罷免廣告物。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指定之地點,不在此限。」 
2、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10 條第 1 項:「違反第 44 條、第 45 條、第 52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86 條第 2 項、第 3 項所定辦法中關於登記設立及設立數量限制規定者,處新 臺幣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5 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 3 日以下拘留或 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鍰:…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