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涉嫌侵入住宅竊盜,警察取得檢察官簽發之拘票,合法於甲家中拘提甲,在 將甲押解回警察局的車中,警察以聊天的方式問甲如何進入被害人的住宅?竊 得哪些東西?竊得的東西如何處理?甲皆坦承如實回答。另警察局作筆錄時, 警察於詢問前告知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之權利等,並將詢問過程錄音、錄影,甲 則只承認有侵入住宅,而未竊得任何東西。試評析上述詢問程序之合法性,甲 各次之陳述於審判中是否具有證據能力?(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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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因為無法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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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於車中之詢問得知之事項不符合法程序,無證據能力
二、警局中製作之筆錄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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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警車中之陳述在審判中具有證據能力:
1.依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893號判決,警方於警車中以閒聊方式了解犯罪過程,雖非為正式詢問程序,但此時犯罪嫌疑人所為之陳述準用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一項第二款訂定之陳述。
甲於警局受詢問之陳述在審判中證據能力未定:
2.甲雖於警方製作筆錄時,僅承認侵入住宅之犯罪事實,但其陳述與先前於警車上的陳述不符,應不具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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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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