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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法務:民法、民事訴訟法#116926
科目:國營事業◆1.民法 2.民事訴訟法
年份:112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五、甲起訴將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將A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並交付之。其理由略以:甲之父親 X 於民國(下同)109 年 2 月間出資向 Y 購買塑膠工廠 A 屋,基於稅務考量,爰 X 借名登記於其好友乙名下,X 於 111 年初過世後甲始知此事,考量借名目的已 不復存在,故於 111 年 3 月間終止借名登記契約。試問:(5 題,共 25 分)

申論題內容

(二)若法院以裁定命丙應就本案訴訟追加為原告,如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丙 不服而提起抗告。其抗告理由略以:「兩造均為伊所熟識,不願造成怨隙,且本案訴訟是否確屬本於全體繼承人之利益而主張亦屬有疑,如受不利益判決,恐影響其權益,故伊有正當理由得拒絕與甲同為原告,原裁定命伊追加為原告顯有違誤等語。」 抗告法院應否撤銷原裁定?(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