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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1.民法 2.民事訴訟法
> 112年 - 112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法務:民法、民事訴訟法#116926
112年 - 112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法務:民法、民事訴訟法#116926
科目:
國營事業◆1.民法 2.民事訴訟法 |
年份:
112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19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國營事業◆1.民法 2.民事訴訟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19)
(一)丙得向甲、乙為如何之主張?(10 分)
(二)承上題,丙之請求權時效何時開始起算?至遲應於何時提起訴訟?(5 分)
(一)在各抵押權存續期間中,抵押權人乙依民法規定,為抵押權人丁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嗣若 A 地拍賣所得價金為 1,000 萬元,應如何分配予各抵押權人?
(二)若乙為全體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次序後,甲復將 A 地設定抵押權予戊,擔保債權額為 100 萬元,嗣若 A 地拍賣所得價金為 1,000 萬元,應如何分配予各抵押權人?
(三)若甲將 A 地設定抵押權予乙、丙、丁後,又將 A 地設定地上權予己,己於其上興建 B 屋。若 A 地遭拍賣時鑑價結果不足清償乙之抵押債權,乙得為如何之主張?
(一) A 女與 B 男同居受胎並於民國(下同)50 年生下 C 女,B 乃購屋供 A、C 居住,且支付 C 之生活費用而撫育 C。嗣 A 與 D 男於 53 年 2 月結婚,C 經登記為渠 2 人之長女,並經 D 自幼撫育。試問:D 以收養之意思,自幼撫養未滿 7 歲之 C,惟未經 B 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請以肯、否兩說分別論述,並依最高法院大法庭民事裁定作結,說明其收養關係是否成立?(10 分)
(1)戊男與丁女之親屬關係為何?己男與丁女依法得否結婚?(5 分)
(2)若己男與丁女依法得結婚,兩人婚後己男長期在國外工作,丁女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與庚男發生婚外情並產下一子辛。庚男是否可以提起否認之訴,否認辛為己與丁之婚生子女?庚男認領辛,是否生認領之效力?(5 分)
(一)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本案民事受訴法院應行何種訴訟程序?(2 分)
(二)若乙嗣以賠償金額過大等為由,聲請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惟經法院認本案乙對駕駛過失行為已不爭執,兩造僅就看護費用等賠償金額有所爭執,案情尚非繁雜無改用 通常訴訟程序之必要,故裁定駁回。試問:乙就此裁定是否有救濟途徑?(3 分)
(三)甲認事故發生後雙手麻木之情況,顯係乙過失行為所造成,原第二審法院逕採 K 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之鑑定意見,認定伊因系爭事故減損勞動能力乃有限,未進一步再行鑑定釐清相關疑義,僅判命乙給付 300 萬元,乃違反證據法則、經驗法則,故甲提起上訴。試問:該上訴是否合法?(5 分)
(四)甲對於本案民事二審程序之上訴,所需考量之上訴限制,是否與對民事通常程序二審 之上訴相同?差異為何?試比較簡述之。(5 分)
(一)如乙抗辯:X 另有繼承人丙,未與甲共同起訴,故該訴訟為當事人不適格,請求法院 駁回原告之訴云云。法院應如何處理?(5 分)
(二)若法院以裁定命丙應就本案訴訟追加為原告,如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丙 不服而提起抗告。其抗告理由略以:「兩造均為伊所熟識,不願造成怨隙,且本案訴訟是否確屬本於全體繼承人之利益而主張亦屬有疑,如受不利益判決,恐影響其權益,故伊有正當理由得拒絕與甲同為原告,原裁定命伊追加為原告顯有違誤等語。」 抗告法院應否撤銷原裁定?(5 分)
(三)本案中,應由甲或乙就借名登記一事之事實,負舉證責任?(4 分)
(四)在訴訟繫屬中,如甲向法院聲請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法院應否准許?(6 分)
(五)如甲獲勝訴判決確定後,乙將 A 屋出賣於丁,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得否持該判決對丁為強制執行?(5 分)
(一)若丁現年 17歲且未婚,其自行為選定當事人之選定行為,嗣於甲提起訴訟後,丁之法定代理人 J 始知悉此事並承認該選定行為。該選定行為及承認之效力如何?
(二)若訴訟中,丁因故死亡(其母 K 為唯一繼承人),對於程序有何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