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的程序包含行政院提出、委員會分組審查及院會決議三讀。審議重點在於監督政府施政,並受到「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的憲法限制,因此不能比照法律案任意增刪,只能進行合理的刪減,且預算案於會計年度開始1個月前應議決。
程序
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應在會計年度開始4個月前將總預算案送交立法院審議。
委員會分組審查:由立法院各委員會進行分組審查。
院會決議(三讀):委員會審查後,提交立法院院會進行討論和表決,最後完成三讀程序。
限制
不得增加支出:依據憲法第七十條規定,立法院對行政院提出的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的提議。
不得任意移動預算科目: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立法院不得比照法律案逐條增刪,也不能將預算科目間的經費任意移動、追加或削減,這可能影響政策的穩定性。
預算案審議時限:立法院應在會計年度開始1個月前完成預算案的議決,以利總統在15日前公布。
立法委員任期屆滿:若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未議決的預算案,原則上會下屆不予繼續審議(除預算案外)。
審議重點
監督政府施政:預算案是政府施政的根本,審議過程是立法院監督政府施政的重要途徑。
審查施政計畫:透過審查預算內容,了解並評估行政院的施政計畫是否符合國家目標。
審查預算編列:評估歲入與歲出預算的合理性,以及各機關的經費編列是否妥善。
監督預算執行:確保預算在執行上符合法定程序,並檢討預算執行成果。
(立法院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