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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經濟部全國性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考驗試題_共同科#113309
科目:自來水事業技術◆共同科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問答題:
1. 《自來水法》第 27 條規定,自來水事業專營權證應載明 7 事項,請列出:一、自來 水事業之名稱及所在地;二、自來水事業負責人;以及七、其他應行記載事項以外 之其餘 4 事項。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建德

三.水權證字號

四.資產總額
五.供水區域
六.主要的供水設備
詳解 提供者:王啊評
自來水事業專營權證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自來水事業之名稱及所在地。
二、自來水事業負責人。
三、水權證字號。
四、供水區域。
五、主要供水設備。
六、資本總額。
七、其他應行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