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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 - 97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民法親屬編概要#49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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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97年 - 97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民法親屬編概要#49056
科目:民法親屬編
年份:97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97年 - 97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民法親屬編概要#49056
科目:
民法親屬編
年份:
97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三、試就下列事實簡析民法親屬編相關規定之法律效果:
申論題內容
⑴甲男與乙女結婚,未約定夫 妻住所。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Li Ming Ren
基於憲法23條平等原則,夫妻之共同住所未約定者,已夫之住所為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