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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2 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刑法與刑事訴訟法#31874
科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年份:10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五、甲因其女友 A 移情別戀,乃與乙、丙共謀,推由乙、丙侵入 A 租屋處,偷拍 A 之裸 照。乙、丙進入 A 房內,乙見 A 睡姿迷人,竟要求丙壓制 A 手腳,以便伊對 A 性交 得逞。事後,乙、丙為向甲交差,又強拍 A 裸照數張交與甲。A 到警局提出告訴, 女警以被害人身分詢問 A 並製作筆錄後,隨即帶 A 到醫院,由醫師 B 診斷,繼由 B 製作驗傷診斷書交給警方。其後,A 即行蹤不明,傳訊無著。案經檢察官對甲、 乙、丙三人一併起訴。準備程序時,甲、乙、丙未選任辯護人,法院亦未指定辯護 人,三人對檢察官所提證據(包括驗傷診斷書)之證據能力,皆表示「無意見」。 審判期日時甲、乙、丙三人始委任 C 律師為其共同辯護人。C 之共同辯護意旨主張 驗傷診斷書及 A 警詢筆錄為傳聞,皆無證據能力。此外,C 為甲辯護時,另行主張, 甲事先對乙、丙強制性交行為完全不知情。審理終結前,法官傳喚醫師 B 到庭未果, A 亦從未到庭。審理終結後,法院即採認該等證據有證據能力。

申論題內容

⑵試評釋法院採認該等證據有證據能力之合法性。(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