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五、甲因其女友 A 移情別戀,乃與乙、丙共謀,推由乙、丙侵入 A 租屋處,偷拍 A 之裸
照。乙、丙進入 A 房內,乙見 A 睡姿迷人,竟要求丙壓制 A 手腳,以便伊對 A 性交
得逞。事後,乙、丙為向甲交差,又強拍 A 裸照數張交與甲。A 到警局提出告訴,
女警以被害人身分詢問 A 並製作筆錄後,隨即帶 A 到醫院,由醫師 B 診斷,繼由
B 製作驗傷診斷書交給警方。其後,A 即行蹤不明,傳訊無著。案經檢察官對甲、
乙、丙三人一併起訴。準備程序時,甲、乙、丙未選任辯護人,法院亦未指定辯護
人,三人對檢察官所提證據(包括驗傷診斷書)之證據能力,皆表示「無意見」。
審判期日時甲、乙、丙三人始委任 C 律師為其共同辯護人。C 之共同辯護意旨主張
驗傷診斷書及 A 警詢筆錄為傳聞,皆無證據能力。此外,C 為甲辯護時,另行主張,
甲事先對乙、丙強制性交行為完全不知情。審理終結前,法官傳喚醫師 B 到庭未果,
A 亦從未到庭。審理終結後,法院即採認該等證據有證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