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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2 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刑法與刑事訴訟法#31874
科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開車不慎撞上電線桿,人雖平安無恙但被卡在車內。警員乙趕到車禍現場將甲 救出時,無意中發現車後座載有衝鋒槍及子彈,乙詢問甲該槍彈是否為其所持有, 一時失措的甲當場承認(證 1)。乙遂一方面以無線電警網請求資深刑警丙支援, 另一方面繼續追問甲犯案細節,甲相當配合,鉅細靡遺交代其非法持有槍彈的經過 (證 2)。丙到場後將甲逮捕並帶回警局。偵訊前,丙雖踐行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告 知義務,卻漏未告知甲得行使緘默權,甲再度詳述犯案經過(證 3)。然而,該案 移送檢察署後,甲態度丕變而不再陳述。此後及至審判中,甲皆保持緘默。 案經檢察官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將甲提起公訴。審判中,甲之辯護人抗 辯,警員逮捕甲前、後的三次自白證據(證 1、2、3),皆因違反告知義務而無證 據能力,不得採為有罪之裁判基礎。試說明法院應如何判斷其證據能力。(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