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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移民四等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71521
科目: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
年份:107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甲 2017 年到巴黎,與二位法國友人共同行騙,甲負責撰寫販售電子產 品之不實廣告後刊登網路,促使有意購買者受騙而依約付款至詐騙集團 所控制人頭銀行帳戶中。迄 2018 年 6 月間,甲成功騙得十餘名顧客匯 款共約新臺幣(下同)兩百餘萬元至該人頭帳戶中,甲自該集團分得現 金六十萬元。之後甲將該六十萬元匯至其臺北的 A 銀行帳戶中。該詐騙 集團因被害人報案由法國偵查機關立案偵查,並透過外交機關檢附案卷 資料行文我國司法機關,請求查扣 A 銀行帳戶內六十萬元,臺北地方檢 察署因此立案偵查。請問:

申論題內容

⑵該詐騙集團相關作為均發生在法國,是否影響在我國成立犯罪?(8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每天朝目標邁進

2.於法國發生詐騙事件,仍構成我國犯罪

依刑法第 5 條規定,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十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雖犯罪行為於法國發生,但依刑法第5 條規定,於中華民國領域外發生之加重詐欺罪,不影響其在我國成立犯罪,仍適用我國法。


參考擬答

詳解 提供者:Ann

該詐騙集團相關作為均發生在法國,「不影響」在我國成立犯罪,以下說明之:
(一)該詐騙集團之行為若於我國犯之應成立刑法加重詐欺罪,然於國外犯「加重詐欺罪」是否適用我國刑法,於刑法修法前、後有不同見解:
1.修法前
我國國民常於國外利用電信詐欺使外國人或我國人深陷錯誤成功詐騙數十億,嚴重損害我國形象及法治國之原則,在刑法修法前,並不適用我國刑法。
2.修法後
為了使詐騙集團繩之以法及挽回我國國際形象,立法者將刑法第5條第11項增訂加重詐欺罪,凡於我國領域外犯加重詐欺罪者亦適用我國刑法論處,以彰顯法治國主義。

(二)涵攝(代結論)

該詐騙集團於法國詐騙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39-4條加重詐欺罪,依刑法第5條第11款規定,於我國領域外犯者,亦適用我國刑法。


詳解 提供者:sm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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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小瑄
是,因國際公法法條制訂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