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檢察官可否扣押甲之帳戶詐欺所得?
依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
甲帳戶內六十萬若可為證據者,得以扣押。
(2)如何進行合法扣押程序?
依刑事訴訟法第 133-2 條,偵查中檢察官認有聲請前條扣押裁定之必要時,應以書面記載案由、應受扣押裁定之人及扣押標的,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裁定。
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有立即扣押之必要時,得逕行扣押,並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