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17
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官階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
以下情形為試用成績不及格: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20
1.公務人員考績法年終考績得列丁等情形之一
2.公務人員考績法一次記一大過以上情形之一
3.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以上
4.曠職繼續達二日或累積達三日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滿時,由主管人員考核其成績,經機關首長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其試用成績不及格者,於機關首長核定前應先送考績委員會審查。
二、警察人員獎懲標準8
記一大過,如遺失武器或應勤相關配備,情節重大。
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及警察學校學生經實習期滿畢業,考試及格分發任職者,免予試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