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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地方政府公務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土地法規(包括土地登記)#134759
科目: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
年份:11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執行要點」已於民國 113 年 1 月 1 日修正發布實施,其第 3 點第 2 項規定:「前項有償讓與之處分行為,共有人除依本法條規定優先購買外,不得為受讓人。」試說明其立法目的。另甲、乙、 丙三人分別共有農業用地一筆,應有部分均等,今甲與乙同意提供該地做為毗鄰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之用(亦即作為「農舍提供地」)而出具「(農) 土地使用同意書」,該行為之性質是否屬共有農業用地之「變更行為」? 理由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