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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普通考試_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53627
科目:國籍與戶政法規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在何種情況下例外?(20 分) 由何機關認定之?(5 分)

詳解 (共 8 筆)

詳解 提供者:Hannah Tsun

國籍法第20條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 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民選公職人員,分 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 (里) 長由鄉 (鎮、市、區) 公所解除 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 不在此限: 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 (構 ) 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 (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 及經各級主 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 、聘任之專業人員 (含兼任主管人員) 。 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 三、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 四、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以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 才且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者為限。 第一項之公職,不包括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講座、研究 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詳解 提供者:treetreelin
國籍法第20條
詳解 提供者:ltj

一、中華民國國民不得擔任我國公職之規定
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
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
村 (里) 長由鄉 (鎮、市、區) 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

二、中華民國國民不得擔任我國公職之例外情形
(一)依國籍法第20條但書規定,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1、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研究機關 (構 ) 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 (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聘任之專業人員 (含兼任主管人員) 。
 2、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
 3、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非主管職務。
 4、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
 5、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二)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以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且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者為限。
(三)第一項之公職,不包括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講座、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三、認定機關
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各該機關,指有權進用該公職人員之機關。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之規定,於外國人取得我國國籍,仍保留外國國籍者,亦適用之。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所列職務之人員,由各該管主管機關認定之。
詳解 提供者:周小君
於到職日前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職日起1年內完成完全喪失外國國籍。 由內政部認定之。
詳解 提供者:jkts0206
第20條但書規定
詳解 提供者:aabb123
20
詳解 提供者:lumous2001
1212
詳解 提供者:憂鬱王子
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除非按照國籍法第20條,下列各款該管主管機關核准 1. 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我國行政人員, 2. 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決策負有決策責任以外人員 3. 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 4. 僑務主管依組織法遴聘僅供之無給職委員 1-3款限於實為我國不意覓得之人才且不涉及國家機密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