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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稅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法務:民事訴訟法#42028
科目:公職◆民事訴訟法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住所在高雄之甲出租其所有之 A 屋予乙,A 屋坐落於臺中市區。甲乙以書面約定關 於該租約以及日後 A 屋之返還若有紛爭,雙方同意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乙於租期屆滿後拒絕返還 A 屋予甲,甲遂於高雄地方法院訴請乙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返還 A 屋。試問:高雄地方法院應如何認定有無本案之管轄權並處理之? (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ckvhome

   1.專屬管轄無法以合意排除適用:專屬管轄,係指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專屬一定法院管轄之謂。凡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僅得由一定法院管轄者均屬之。依民訴10I、24、26,係因此等專屬管轄之訴訟,皆有關公益,故其管轄規定,亦關於公益,不許當事人以合意變更。

   2.依民767起訴屬民訴10I專屬管轄

     依實務見解,如原告依民767聲明物上請求權,雖其性質上非物權本身,惟因其與物權有密不可分關係,故仍屬民訴10I不動產物權涉訟,而屬於專屬管轄

   3.高雄地院應裁定將訴訟移送至台中地方法院

     (1)本題甲乙曾書面約定A屋紛爭以高雄地院為第1審管轄法院,而為合意管轄。惟甲其後於高雄地院訴請乙依民767返還A屋,依上開實務,甲起訴應為專屬管轄,依民訴10I,專屬A屋所在地台中地院管轄;此專屬管轄不能由當事人合意排除。

     (2)是以,依民訴28I,高雄地院無管轄權,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即台中地院。且依民訴31I,移送訴訟裁定確定時,視為該訴訟自始係屬於受移送之台中地院。

詳解 提供者:paleturquoise

高雄地方法院應認定本案無管轄權,並裁定將案件移送至台中地方法院

  1. 甲提起之訴為因不產物權涉訟之訴,由臺中地方法院專屬管轄
    (1) 依民訴第10條第1項,因不動產物權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且依民訴26條,專屬管轄不適用合意管轄之規定。

    (2) 本題甲雖然與乙合意就A屋返還之紛爭由高雄地院為管轄法院。但因為甲主張之訴訟標的為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係基於所有權所派生之物上請求權,因此甲所提之訴為不動產物權涉訟,而依民訴第10條第1項,該訴應由不動產所在之法院,也就是台中地院專屬管轄。且依民訴26條,專屬管轄排除合意管轄之適用,甲乙之合意管轄已被排除。

  2. 高雄地方法院應裁定移送本案至臺中地方法院
    (1) 本題甲在高雄地院提起本案訴訟,但高雄地院並無管轄權,已如前述。則高雄地院應依民訴第28條第1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移送本案至台中地方法院。


【區別】
若甲主張之訴訟標的為民法第455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係基於債權契約所生之請求權,則屬於民訴第10條第2項之任意管轄,就可以由甲乙合意之高雄地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