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居住台灣有戶籍國民指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現在貨源在台灣居住之國民,且未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稱兩岸條例)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者。 (二)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所謂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係指未曾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以及取得、回覆中華民國國籍,尚未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國民。 (三)內政部移民署應不予許可或禁止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之情形 依據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雖在台灣地區無戶籍之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內政部移民署應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國: 1、參加暴力或恐怖組織或相關活動。 2、涉及刑法上內亂罪、外患罪,或具有此種犯罪之重大嫌疑。 3、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 4、所持護照或入國許可證件係不法取得、偽造、變造或冒用。 另,為避免法條規定流於主觀或構成司法恣意,本法第七條第三款所指之重大犯罪習慣或有犯罪嫌疑,認定標準由內政部會同法務部訂之。此外,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是謂發生國籍積極衝突,有第一項各款或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外國人應禁止入國情形),內政部移民署得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國。
一、茲說明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及無戶籍國民之定義,以及在哪些情況下移民署應不予許可或禁止台灣無戶籍國民入國:
(一)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國民(入移法第3條第4款)
(二)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移法第3條第5款)
(三)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應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國(入移法第7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