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2.第二種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物品,其數量達管制量十五倍以上,未達四十倍之場所。
3.一般處理場所:除前款以外,其他一日處理六類物品數量達管制量以上之場所。
(二)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指下列場所:
1.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場所。
2.容器檢驗場所:檢驗供家庭用或營業用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場所。
3.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氣來源,其串接使用量達八十公斤以上之場所。
一、公共危險物品處理場所,指下列場所:
(一)、販賣場所:
1.第一種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六類物品,其數量未達管制量15倍之場所。
2.第二種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六類物品,其數量達管制量15倍以上未達40倍之場所。
(二)、一般處理場所: 除前款以外,其他處理六類物品數量達管制量以上之場所
二、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指下列場所:
(一)、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場所
(二)、容器檢驗場所:檢驗家庭用或營業用之液化石油氣容器場所
(三)、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使用液化石油氣為燃氣來源,其串接量達80公斤以上場所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條之規定公共危險物品處理場所,指下列場所: (一)販賣場所: 第一種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物品,其數量未達管制量十五倍之場所,如農藥行、油漆行。 第二種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物品,其數量達管 制量十五倍以上,未達四十倍之場所,如化工原料行。 一般處理場所:除前款以外,其他一日處理六類物品數量達管制量以上之場所,如印刷廠。 (二)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指下列場所: 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場所,如瓦斯行。 容器檢驗場所:檢驗供家庭用或營業用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 場所,如驗瓶廠。
公共危險物品處理場所,指下列場所: 一.販賣場所: 1.第一種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物品,其數量未達管制量十五倍之場所 2.第二種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物品,其數量達管制量十五倍以上,未達四十倍之場所 二.一般處理場所:除前款以外,其他一日處理六類物品數量達管制量十五倍以上 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指下列場所: 一.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可燃性高壓氣容器之場所 二.容器檢驗場所:檢驗供家庭用或營業用之液化石油氣之容器場所 三.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以液化石油氣為燃料來源,其容器串接使用達八十公斤以上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