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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一般警察、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消防警察人員: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29618
科目:一般警察/警察◆四等◆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112年前)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公共危險物品 處理場所係指那些場所?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係指那些場所?請詳細列舉說明 之。(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尤睿憲

一、

(一)依公共危線物品管理條例第七條所定,公共危險物品處理場所如下:

1.販賣場所:第一種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物品,其數量未達管制量十五倍之場所。

2.第二種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物品,其數量達管制量十五倍以上,未達四十倍之場所。

3.一般處理場所:除前款以外,其他一日處理六類物品數量達管制量以上之場所。


(二)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指下列場所:

1.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場所。

2.容器檢驗場所:檢驗供家庭用或營業用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場所。

3.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氣來源,其串接使用量達八十公斤以上之場所。

詳解 提供者:t0539187
詳解 提供者:強

一、公共危險物品處理場所,指下列場所:

(一)、販賣場所:

1.第一種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六類物品,其數量未達管制量15倍之場所。

2.第二種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六類物品,其數量達管制量15倍以上未達40倍之場所。

(二)、一般處理場所: 除前款以外,其他處理六類物品數量達管制量以上之場所

二、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指下列場所:

(一)、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場所

(二)、容器檢驗場所:檢驗家庭用或營業用之液化石油氣容器場所

(三)、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使用液化石油氣為燃氣來源,其串接量達80公斤以上場所

詳解 提供者:目標112消防警察特考上榜
公共危險物品處理場所,指下列場所 (一)販賣場所 1.第一種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物品,其數量未達管制量十五倍之場所 2.第二類販賣場所:販賣裝容器之六類物品,其數量達管制量十五倍以上 ,未達四十倍之場所 (二)一般處理場所:除前款以外,其他一日處理六類物品數量達管制量以上之場所 可燃性高壓處理場所,指下列場所 (一)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 (二)容器檢驗場所:檢驗供家庭或營業用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場所 (三)容器串接場所:使用液化石油氣為燃氣來源,其串接使用量達八十公斤以上之場所
詳解 提供者:阿銘
一般處理場所 一級販賣場所儲存量15倍以下 二級販賣場所15-40 容器串接場所
詳解 提供者:賓賓
第 7 條 ★★(處理場所之定義)n公共危險物品處理場所,指下列場所:n一、販賣場所:n (一)第一種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物品,其數量未達管制量十五倍之場所。n (二)第二種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物品,其數量達管制量十五倍以上,未達四十倍n 之場所。n二、一般處理場所:除前款以外,其他一日處理六類物品數量達管制量以上之場所。n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指下列場所:n一、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場所。n二、容器檢驗場所:檢驗供家庭用或營業用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場所。n三、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氣來源,其串接使用量達八十公斤以上之場所。
詳解 提供者:阿銘
製造 儲存 販賣 搬運
詳解 提供者:紅毛港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條之規定公共危險物品處理場所,指下列場所: (一)販賣場所: 第一種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物品,其數量未達管制量十五倍之場所,如農藥行、油漆行。 第二種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物品,其數量達管 制量十五倍以上,未達四十倍之場所,如化工原料行。 一般處理場所:除前款以外,其他一日處理六類物品數量達管制量以上之場所,如印刷廠。 (二)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指下列場所: 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場所,如瓦斯行。 容器檢驗場所:檢驗供家庭用或營業用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 場所,如驗瓶廠。

詳解 提供者:尼克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 1.第一種販賣場所:指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物品,未達管制量15倍的場所 2.第二種販賣場所:指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物品,達管制量15倍以上40倍以下場所 3.一般處理場所:指其他一日處理六類物品達管制量以上場所 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 1.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 2.容氣檢驗場所:檢驗供家庭用或營業用,液化石油容器檢驗場所
詳解 提供者:李維哲

公共危險物品處理場所,指下列場所: 一.販賣場所: 1.第一種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物品,其數量未達管制量十五倍之場所 2.第二種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物品,其數量達管制量十五倍以上,未達四十倍之場所 二.一般處理場所:除前款以外,其他一日處理六類物品數量達管制量十五倍以上 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指下列場所: 一.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可燃性高壓氣容器之場所 二.容器檢驗場所:檢驗供家庭用或營業用之液化石油氣之容器場所 三.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以液化石油氣為燃料來源,其容器串接使用達八十公斤以上之場所